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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鉴于法治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功能,有必要在坚持国家主导、承认国家能动作用的前提下确立以商谈和程序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形态,(33)在制度和理念层面尊重社会主体意愿、积极关注社会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改进以至更新国家立法运行机制。
〔4 〕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科学论断指明了新时代司法机关的根本目标和任务,是新时代司法工作的行动指南。〔36 〕虽然,从内涵上而言,公平正义有着非常抽象和复杂的内容,但是对于司法的每一项具体工作和办理的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公平正义的价值则是可以被具体界定或识别的。
〔82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指明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即实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人民的司法机关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为人民谋幸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7 〕这些研究为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论断提供了理论支撑,有助于我们从学理上把握和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的人民性的哲理、政理和法理。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次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科学论断。司法工作应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由此可见,即使人工智能对自律有主观认知,且愿意在实践过程中真正做到自律——这事实上都不可能,但现有的人工智能研发技术亦将使之陷入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窘境。
此等观点一方面否定了法人具有自己的意志和自身的目的性,另一方面又将在法人组织机构中任职,以法人名义所执行的职务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使法人权利和履行法人义务,视为该人作为一个自然人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但事实上两者不可同日而语。此处所说的‘人主要是指自然人。复次,法人像自然人一样具有法律人格,客观上并不导致贬损自然人地位。这里的人格人除自然人外,还包括由自然人所组成的非自然人即法人。
人类的任何发明创造都是一种目的行为,所有时代的人都不会漫无目的地制定法律。但在现代社会人格人主要有两类即自然人和法人,前者包括所有的自然人,而后者为法律所拟制的人。
然而,即便科学家所预测的人工智能奇点(Singularity)真的存在所谓人工智能奇点,指的是能力远远超过任何人的所有智能活动之机器人的出现,届时人类智能中的非生物学部分将无限超越人类智能本身。然而,算法本质上是一套符号运算程序,与人脑的认知过程根本不可混为一谈。对于人格,康德和海德格尔都有过解释。人之主体地位的获得,端赖人在进化发展过程中养成了自由意志,而人之外的其他所有生物均与自由意志失之交臂,从而在一切社会关系中都只能是作为一种客体与对象的存在。
功能上的障碍是因为信息输入并贯穿于人类思维中的过程太复杂。[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7页。所有的人工智能都没有属于自己的记忆,更没有自己的历史,它们的任何动作既不是基于过去的经验,又不是源于对未来的畅想,而是一种执行算法程序的机械性结果。尽管公法人和私法人彼此目的相异,且在目的问题上公法人与公法人之间、私法人与私法人之间亦有天壤之别,但它们都是一种目的性存在,此乃有案可稽之客观事实。
……人最适合于服从他给自己规定的法律——或者是给他单独规定的,或者是给他与别人共同规定的法律。人之所以为人,并不是因为他是一种有肉体和精神的生物,而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则的观点,人展现了一种自我目的。
胡玉鸿:《法律主体概念及其特征》,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第14页。人之外的其他所有存在物,在与人的关系中处于客体地位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们缺乏意志。
人工智能与法人不可相提并论。(五)后果主义考量:后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乃是一种道德哲学观点,它认为行为和品格的道德属性由行为和品格特征的后果所决定,它主要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很多人在决定如何行为前会考虑各种备选做法的后果。从一生下来,人在概念上或多或少是个法律主体。包括特定情形下人的不作为在内的人之行为,乃是法律规范发挥拘束力的真正对象。毕竟,贪污腐败现象在私法人中同样俯拾皆是。否则,即便人为地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那它也只能是语义层面上的法律主体,而绝非规范意义上的法律主体——法律规范对其自身具有重要价值的主体。
三、人工智能:缺乏人格人特征的法律客体 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此乃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任何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都只能在社会中生存,因而始终是一个社会人。
唯有如此,法律才能成为一种具有规范拘束力的活法,否则,就是对人类社会生活毫无行为指引价值的死法(dead law)。一旦人工智能确实具有各方面的认知能力和自由意志,是一种名实相副的人格人,足以作为法律主体而存在,那人类社会必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甚至整个世界秩序都将因此而被迫推倒重来。
可以满足这三个条件的,也就只有人了,人之外的其他所有生物都难以同时做到这三点。一切法律生活和国家生活的基础,就是人内在的自我管理能力,是人精神的、意志的自律能力。
……所谓法人的义务与权利不是——至少不同时是——人的义务与权利这一点是被priori(先天地)排斥的。在判断人工智能有无类人意志时,此等研究结论颇具参考价值。[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6页。关于法人的性质,德国主流学说就坚持法人实在说,把法人视为具有真实的人格(真实的团体人格),因此,法律制度所做出的权利能力规定只不过是对已经存在的事物的认可[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页。
就像动物仅仅基于本能作出反应一样,人工智能亦只能根据程序指令作出反应,它们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自由意志现象。黑格尔指出:动物也有冲动、情欲、倾向,但动物没有意志;如果没有外在的东西阻止它,它只有听命于冲动。
H.L.A. Hart,The Concept of Law, Secon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40.法律就是由一系列對人格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所构成。有关该建议的详细讨论,请参见冯珏:《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民事侵权责任》,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6期,第109-113页。
除了承认团体法人的意志(意愿)外,我们别无选择,如果我们人类还想生存下去的话。为什么呢?因为对于我们人类来说,人工智就像鳄鱼一样只不过是一种工具性的存在物,其本身并非一种目的性的存在物。
赋予法律以生命活力的,不是别的,正是作为法律主体的人格人。法律主体就是法律上的人,这种人乃是具有目的性和自律性的人格人。由此,他是一个人格,并且凭借在其可能遇到的所有变化时的意识统一性而是同一个人格,也就是说,是一个由于等级和尊严而与人们能够随意处置和支配的、诸如无理性的动物这样的事物截然不同的存在者。缺乏自身独立意志的法人不可能是真正的法人,它们最多是一种临时拼凑的松散团伙,而决不是具有独立存在意义与价值的严格团体。
(一)法人有自己的意志 在大自然面前,单个的人太过渺小,人只有联合起来才能生存和发展。像自然人一样,法人自始至终都是法律主体。
婴儿的第一次生命是母亲给的,第二次生命是由法律给的。对于这个著名的法哲学论断,也许只有人格人的自律性才能对之作最好的诠释。
他的出生,他的发展,儿童的保护需要,男女两性的分开,他的本能欲望和激情,他的精神生活的组织和内容,这一切对于法来说,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意义。如果说家庭是个人生活的私团体有学者指出,家庭事实上可视为法人的一种特殊形态,家庭应当像企业法人一样享有民事主体地位,可以自由独立地开展民事活动,而不只是法律行为上的客体;保护家庭,尤其是家产,最好的方式莫过于承认家庭是法律主体。